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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匿未成年子女引发的离婚监护权,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者:yu发布时间:2025-03-13访问量:325
​​抢匿未成年子女引发的离婚监护权,应当如何处理?
抢匿未成年子女引发的离婚监护权,应当如何处理?

 

抢匿未成年子女引发的婚内监护权是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热点问题。此类不仅涉及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保护,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以下从法律依据、裁判原则及具体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1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修订)

第七十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婚内抢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处理原则。

 

二、裁判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根据《未成年人保》第四条的规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其健康成长。

 

父母平等监护权原则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抢夺或藏匿子女的方式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

 

禁止不当得利原则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获利,例如通过抢夺行为在后续离婚诉讼中获得抚养权优势。

 

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在确定抚养权时,应尽量维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不应建立在违法抢夺、藏匿行为的基础上。

 

三、具体应对措施

 

(一)明确法律责任

认定抢匿行为的违法性

抢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第二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侵权行为。

停止侵害与恢复原状

可判决抢匿方停止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并将未成年子女送交至另一方直接抚养。

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抢匿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可酌情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确定抚养权

暂时性抚养权的确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暂时直接抚养。例如,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轮流照顾或共同抚养

在部分案件中,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轮流照顾孩子,以平衡双方的监护权。

探望权的保障

应同时明确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包括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规制算计“理性”

否定抢匿行为的正当性

抢匿行为往往隐藏着对后续离婚诉讼中抚养权争夺的“算计”。应在裁判中明确否定这种行为的正当性。

不利后果的考量

在后续离婚诉讼中,抢匿行为可作为对抢匿方不利的因素予以考虑,影响最终抚养权的归属。

 

(四)证据准备

当事人在提讼时,需准备以下证据:

原被告的结婚证;
 

子女的出生证明;

抢匿行为的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监控视频、电话录音等);

分居状态的证明(如租房合同、聊天记录等);

子女与原告亲密互动的照片视频等。

 

四、典型案例参考

 

河北保定首例婚内监护权案

案件中,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男方将孩子送还女方暂行直接抚养,并明确了男方的探望权。

裁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

 

中山市两级的实践经验

中山市两级创设了亲子关系评估、子女抚养规划、量身定制探望方案等机制,有效化解了抢匿未成年子女引发的。

特点:诉中试行抚养探望机制,提前预演探望交接过程,增强双方信任度。

 

五、总结

抢匿未成年子女引发的婚内监护权,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核心,兼顾父母双方的平等监护权。在裁判时需综合考虑抢匿行为的违法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对抢匿行为的惩戒力度,有助于减少此类的发生,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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